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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框架;掌握信息披露的要求;掌握基金当事人信息披露的义务;熟悉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掌握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原则要求;熟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掌握上市公告书的编制依据、披露内容。
掌握各种定期信息披露的目的、时间和内容;了解各项不定期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一节、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意义及要求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意义
具体而言,加强基金信息披露对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动基金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投资的价值判断。
2.防止信息滥用。
3.有利于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
4.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具体来讲,各基金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为: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基金当事人将基金契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二)发行协调人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协调人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会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一天公告。
(七)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公开说明书,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书,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九)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出现或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般来说,基金的信息事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这里所称设立日是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五节、基金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基金的组成文件和招募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原则要求。
(1)编制要求: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2)表达要求: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2.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1)重要提示。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绪言。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下列文字必须载人绪言:“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信息,或刘·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释义。
是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4)基金设立。
应说明以下内容:
①基金设立的依据。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②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③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④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5)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发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
①基金发起人
②销售机构
③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④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⑤其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6)发行安排。
说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如: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发起人认购份额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面值、发行费用、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7)基金成立。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人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8)基金的投资。
说明以下内容:
①投资目标。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②投资范围。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③投资决策。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④投资组合。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说明股票、债券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说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⑤投资限制。说明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0)基金资产。
说明基金资产的下列事项:
①基金资产的构成。
②基金资产的帐户。说明基金资产应开设基金专用帐户。
③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处,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11)基金资产估值。
说明基金资产估值包括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方法序、估值对象、估值程、暂停估值的情形。
(12)基金费用。
列明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说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
(13)基金税收本节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14)基金收益与分配。
说明基金收益与分配包括;收益的构成、收益分析原则、收益分配方案说明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5)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①基金会计政策。说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②基金审计。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交易安排。
说明基金单位的交易事项。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如为开放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的事项包括:申购和赎回场所、申购和赎回开始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及申请的确认、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申购和赎回价格及费用的计算与公告、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信息披露的事项包括: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开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8)基金持有人。
说明的事项包括: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
(19)基金发起人。
说明的事项包括:基金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设立日期、营业期限、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主要业务等;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20)基金管理人。
说明的事项包括基金管理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基金管理人的更换、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基金托管人。
说明的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情况、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2)基金终止。
说明基金应当终止的情形。
(23)基金清算。
说明基金清算的事项包括基金清算小组、说明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清算的公告、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说明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及投资者查阅方式。
(二)基金的上市公告书
1.基金的上市公告书编制依据。
封闭式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2.基金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
披露的事项包括基金概览、基金的发行与上市、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基金各当事人简介、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基金契约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等。其中,上市公告书中的基金财务资料报告期间终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过30日。另外,上市公告书不定期应当披露招募说明书公告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基金投资才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节、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
基金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让基金的持有人及时地了解基金的经营业绩、基金资产的增长以及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金承诺的投资方向。按照我国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开说明书(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一)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详尽的,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对基金作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金简介;
2.基金管理人报告;
3.基金托管人报告;
4.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2)基金会计报告;
(3)会计报告书附注;
(4)基金投资组合;
(5)主要财务指标。
5.基金持有人情况;
6.重要事项揭示;
7.备查文件目录。
(二)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与年度报告相比,中期报告的的披露要求要低一些。中期报告可以不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其财务报告也无须经过审计。
(三)投资组合公告
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投资组合公告的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1.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2.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3.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4.列示基金投资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应当披露以下项目:资产的估值方法、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构成、是否存在购人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超过10%的股票。
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四)公开说明书
因为开放式基金不是一次募集完成的,而是在其存续期间不断地出现申购赎回情况,这时基金的经营状况可能跟基金首次认购时已经出现了很大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潜在的基金投资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这就是对招募说明书进行定期更新的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披露。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公告日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公开说明书的报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其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基金简介、基金产品说明、基金风险揭示、基金的申购赎回、持有人服务、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费用和税收、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等。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一次,内容为基金规模、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基金累计净值等。
开放式基金应规定每周至少一天为基金开放日,每个开放日后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累计净值等。
第七节、基金信息的不定期披露
(一)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要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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