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费用、税收及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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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要点:了解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目的、对象;熟悉对股票、债券、配股权证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基金估值原则;了解基金的估值日;熟悉估值的程序。


  熟悉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熟悉基金托管费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熟悉基金各项交易费的构成及比例;了解基金的其他费用。


  熟悉基金的各项税收;了解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各种规定方式。


  了解基金的各项收人来源;熟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分配方式;了解国外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目的、对象及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对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按一定的价格进行评估与计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净值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一)估值的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基金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的对象
  基金估值的对象指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现金类资产,应收利息等应收项目、以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作为资产类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同时,为了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也需对基金所承担的所有负债进行评估。


(三)估值的原则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金估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二节、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规定


(一)估值的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将估值结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在我国,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二)估值日的确定
  估值日是指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的实际日期。因管理制度和基金种类的不同,基金资产估值日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不过各国通常都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每一个交易日或每周一次或至少每月一次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对外公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第三节、基金的费用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要承担一些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证券交易费、基金运作费四种。


(一)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会收取的费用。


  2001年,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再提取基金业绩报酬。


1.计提标准。
  基金管理费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费费率越低;基金风险程度越高,基金管理费费率越高。不同类别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基金,管理费率不完全相同,但从基金类型看,证券衍生工具基金管理费率最高,如认股权证基金的管理费率约为1.5%一2.5%;股票基金居中,约为1%一1.5%;其次为债券基金,约为0.5%一1.5%;货币市场基金为最低,管理费率约为0.25%一1%。从不同国家或地区看,香港基金公会公布的其他几种基金的管理年费率为:债券基金年费率为0.5%一1.5%,股票基金年费率为1%一2%。在美国等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的管理年费率通常为1%左右。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则较高,如我国台湾的基金管理年费率一般为1.5%,有的发展中国家的基金管理年费率甚至超过3%。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都是股票基金,均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开放式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的管理费费率为1%一1.5%,债券基金的管理费费率通常低于1%。


2.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在我国,基金管理费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XR÷365
其中:H为每日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管理费提取比例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基金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并累计,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数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具体支付的时间要求在基金契约中列明。


(二)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指基金托管人为托管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基金托管费收取的比例与基金规模、基金类型有一定关系,通常基金规模越大,基金托管费费率越低。


  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低于0.25%。


2.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在我国,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定比例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X R÷365
其中:H为每日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托管费提取比例


  基金托管费逐日计提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数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的时间要求由基金契约规定。


(三)基金交易费的构成及比例
  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交易佣金由券商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基金收取,约为成交金额的0.25%;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2%收取;过户费按照成交面值的0.05%收取;上海股票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105%o、深圳股票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1875%。收取经手费;证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045%。收取。


(四)基金的其他费用
  基金的其他费用主要是维持基金运作的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用、开户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发生的这些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计人基金损益。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应于发生时直接计人基金损益。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税收
  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人,其中投资人又可分为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三类。同时,有关基金的税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的不同税种的征收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有关基金税收的法规主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通知》),这份通知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一)对基金的税收
我国对基金的税收规定如下:


1.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基金是从事证券投资,其营业额应定义为证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人价的余而基金的交易额、发行募集额不是应税税基。现阶段对基金的运营免征营业《税收通知》规定: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免征所得税。
  《税收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交纳印花税。
  基金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股票)交易须交纳印花税,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二。


(二)对基金投资人的税收
  基金投资人是指买卖、持有基金单位的个人或企业(企业又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人的性质不同,所面临的税收不同。


1.营业税。
  《税收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目前对个人和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免征印花税。


3.所得税。
  我国对基金不征收所得税,但要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投资所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益,二是基金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我国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形式)。基金收益的来源主要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派发的股息、红利,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价差收入。按照《税收通知》的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基金投资者(个人和企业投资者)获得的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现归纳总结如下: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由于目前已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因此储蓄存款利息税应由基金代扣代缴。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税收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1.营业税。


  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营业税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交纳营业税,按照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X 8%


  式中,营业额应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可理解为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基金承销公司就应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


3.其他相关税收。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应纳的其他相关税收较多,和一般的企业基本相同,主要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有关基金承销人的税收和管理公司、托管人的情况相类似。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来源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本金部分的价值。基金收益主要来源于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1.基金的红利收入是指基金通过公司股票的投资而在年中或年末分配时获得的收入。基金因持有股票而分配得到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票红利与现金红利两种。


  2.股息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优先股的投资而在年中或年末分配时获得的收入。


  3.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


  4.证券买卖差价是指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证券买卖价差是基金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股票买卖价差和债券买卖价差。


  5.存款利息是指基金将资金存人银行或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


  6.其他收入是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新股手续费返还、发行费结余等杂项收人。


   第六节、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在我国,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若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现金分红、分配基金单位、分红再投资三种方式:


1.现金分红。这是基金收益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


3.分红再投资。即基金收益分配在保证最低派送现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可由基金持有人自主选择以现金或基金单位的方式派送。


   我国在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1998年又下发通知,增加了“分红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但明确规定“基金采用“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节、国外基金分配的有关规定


  国外基金分配与我国目前的基金分配相比,存在以下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更高


  国外在收益分配比例方面的规定通常高于我国的水平。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至少把获利的95%分配给投资者,很多基金都把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在日本,所有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资本利得分配须扣除上期亏损,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对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因价格上升而发生的利润,累积到运作期满后,连同本金一并分配。在台湾,利息,股利全部分配,实现的资本利得一般也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频率更快


  在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收入全部是利息,通常每月分配一次;债券基金收益包括利息资本利得,每月或每季分配一次;其他购买股票的基金,通常为每年分配一次,包括利息、股利和资本利得。允许再投资。日本剩余收益部分原上每年分配一次。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更灵活
  在台湾,基金分配一般以现金方式分发,再投资不像美国那样折为新的基金受益凭证,而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但当投资者是华侨及外国人时,则分配现金股利及利息收入,而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则并人基金的资产内进行再投资,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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