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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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要点:掌握基金托管概念;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了解基金托管人的作用;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


  了解基金资产保管的基本要求;了解基金资产帐户的种类;熟悉帐户开设的程序;掌握对各类资产的保管;熟悉对交易所交易资金、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和场外资金的清算。


  熟悉基金的会计政策;了解基金会计的特殊性;掌握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核算流程;了解基金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熟悉对基金帐户、头寸、资产净值和财务报表的复核。


  了解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的依据;熟悉基金投资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支付、基金资产核算和估值以及基金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结果的处理方式。


  了解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熟悉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掌握内部控制的内容;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一节、托管的概念


(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是指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一般是由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任。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


  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包括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


  1.基本服务。是指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必须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保管资产、资金清算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离,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办法第19条中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如下: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增值服务。是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基本服务之外的配套服务。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增值服务。基金托管人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为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提供如市场信息、现金管理、基金绩效风险分析、基金税务、信息咨询、债券、外汇和电子银行等一系列服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关键是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它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而且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部门报告。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趋势


  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经济全球化,基金托管业也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1.基金托管的范围更加广阔。中外基金业发展实践中的大量事实证明,通过信誉可靠、自制能力较强的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确实可以有效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随着托管人作用逐渐被认识,越来越多的资产运作将选择引入托管人的方式,养老基金、私募基金等基金资产的运作引入托管人已是大势所趋。


  2.托管服务的增值服务品种将不断涌现。托管业发展的初期,托管人士要是履行法规规定的的职责。随着委托人和管理人整体服务要求的提高以及金融服务品种和手段的增强,托管人在认真履行托管职责的前提下,越来越重视利用自身优势为委托人和管理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设计出具有个性化的托管方案。


  3.环球托管和主次托管人将会成为托管业务的基本组织模式。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基金将会在全球不同市场寻求投资机会,跨国投资将是普遍现现象。为了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资产,基金托管也将延伸到基金投资的国家,一些实力雄厚的托管人将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建立全球托管网络。而那些只有有限的国外分支机构的托管人将会选择基金投资所在国的托管机构作为次托管人,建立主次托管网络。


      第二节、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依其形态的不同分为:现金类资产、证券类资产、其他类资产三种形式。现金类资产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保证金;证券类资产包括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他类资产包括基金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债券利息等内容。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基金全部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要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应完全独立,实行专户专人管


  3.未接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基金托管人不得向他人泄露。


  5.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因其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目其退任而免除。对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二)基金对各类资产的保管


  1. 管基金印章。基金托管人代基金刻制的基金章,基金的财务专用章及基金业务章等基金印章均由托管人代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产账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资产账户的更名、销户及资产过户等工作;
(2)托管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全部基金资产账户,保证基金账户独立于托管银行,不同基金的账户也独立,对每一个基金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3)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4)保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3.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的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的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4.核对基金资产。


   第三节、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及开设


(一)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账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类。


  1.基金银行存款帐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帐户。


  2.清算备付金帐户包括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和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上海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


  3.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二)基金资产帐户的开设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资产账户。基金资产帐户开立前,托管人应刻制基金的印章和准备开户资料。


  1.银行存款帐户。基金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一般需向开户银行提供开户申请书、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预留银行印鉴卡等资料。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章或基金财务专用章。


  2.交易所证券帐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基金开设清算备付帐户和证券帐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关会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基金托管部章;


  (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4)基金托管银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证券投资基金交收协议(一式二份);结算确认书;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一式二份);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基金托管部部章和基金章。


  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开立国债托管账户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二份)
(5)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函;
(6)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7)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第四节、基金资金的清算
  基金的资金清算依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分为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全国银行间市场资金清算和场外资金清算三部分。


  (一)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


  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指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债券买卖、回购交易时所对应的的资金清算。


  1.数据来源。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人在每天交易结束后,通过卫星系统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数据,将其按照一定的格式发送至基金清算与会计系统。


  2.清算时间。根据沪深交易所现行的资金清算规则,交易资金采用T+1日交割制度。因此,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时间为T+1日收盘前(下午3:00)。


  3.交易所资金清算步骤:
(1)接收交易数据。T日闭市后,托管人通过卫星系统接收交易数据。
(2)制作清算指令。托管人对当日交易进行核算、估值及核对净值后,制作清算指令,完成T日的工作流程。
(3)执行清算指令。T十1日托管人将经复核、授权确认的清算指令交付执行。
(4)确认清算结果。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清算结果通知管理人。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清算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包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回购交易等所对应的资金清算。


  1.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生债券现货买卖、回购业务时,基金管理公司将该笔业务的“成交通知单”加盖管理公司业务章后发送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采取双人复核的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后,打印出交割单,加盖基金资金清算专用章,传送管理公司,原件存档。


  3.债券结算成功后,按照成交通知单约定的结算日期,制作资金清算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基金托管人负责查询资金到帐情况,资金未到帐时,要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管理人。


(三)场外资金清算


  场外资金清算指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之外所涉及的资金清算。包括申购、增发新股、支付基金相关费用以及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资金清算等。场外资金清算流程如下:


1.基金托管人通过加密传真等方式接收管理人的场外投资指令;


2.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作清算指令。清算指令经过复核、授权后,交付执行;


3.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五节、基金的会计核算
   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对基金的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系统地、连续地进行会计确计量、记录、报告及审核的过程。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要求


我国基金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要求: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基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会计制度;
5.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基金会计的特殊性


基金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主体是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对象。企业会计核算以企业为会计核算主体,证券投资基金会计则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企业会计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本身,基金会计的责任主体则是对其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其中前者承担主会计责任。界定这一会计主体的意义在于:一是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二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明确了会计主体,从而界定了从事会计工作和提供会计信息的空间范围。


2.突破了会计确认的实现原则。


  所谓会计确认,是指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收人、费用等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主体会计系统的过程。确认的实现原则是指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未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基金会计中“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及“未实现利得”等项目的确认都已突破了会计确认的实现原则。


3.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计量属性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会计计量的角度或尺度,传统的会计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与其他会计主体相比,基金计量的明显特征在于:其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而非历史成本。


4.逐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会计需要逐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这是基金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一个标志。


5.基金的会计披露内容更丰富。


  会计披露是指以会计报告为核心进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的会计披露特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基金资产负债表建立在公允价值基础上,而企业资产负债表则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另一方面,基金经营业绩表所包括的内容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收入与未实现利得,但企业收益表却只反映已实现收入。


(三)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
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以下六类业务:


  1.证券交易及其清算。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回购交易等。


  2.权益事项。权益事项是指与基金持有证券有关的所有涉及该证券权益变动,并进而影响基金权益变动的事项。包括新股、红股、红利、配股核算。


  3.长期手工凭证。长期手工凭证是指基金在会计年度或费用期间内,对某些固定方式发生、固定方式核算的项目进行专门会计处理的业务。包括计提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利息、预提、摊销费用等。


  4.估值结果。基金资产的准确、合规估值是基金契约的要求,其估值结果也是基金会计的重要核算内容。


  T日股票、债券根据平均价(封闭式基金)或收盘价(开放式基金)计算的市值减去股票、债券的实际成本的差额,正数为估值增值,负数为减值。


  5.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式基金除以上会计业务外,还需就申购与赎回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6.本期收益及收益分配的核算。指会计期末结转基金损益、并按照规定对基金分红进行除权、派息、红利再投资等进行的核算。


(四)基金会计核算流程 


  1.日常会计运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估值之前完成所有场内、场外凭证的会计处理。然后运用估值程序对当日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自动生成估值增值或减值凭证,得出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头寸结果。


  2.月末及其他会计运作。月末在完成当日的会计处理后结转当月的所有收入、费用类科目,然后出具当月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净值变动表。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编制与复核基金月度报告。年末时需进行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第六节、基金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基金的经营活动、财务成果及净值变动情况的一种报告文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注。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会计核算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
(一)基金账务的复核
  基金账务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管理人的帐务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核对的过程。


(二)基金头寸的复核
  基金头寸指基金在进行交易后的所有现金类账户的资金余额。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根据当日证券交易清算情况计算生成基金头寸。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即基金单位净值、累计基金单位净值以及期初基金单位净值进行核对的过程。


(四)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基金经营业绩表、基金收益分配表及净值变动表等的内容进行核对的过程。


      第七节、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职责。


(一)监督依据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士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内容
  1.投资范围。监督基金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仅能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2.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交易量的比例。每支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4.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比例。
①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资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②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投资限制。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5)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6)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7)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8)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9)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0)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在中国证监会1998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的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任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和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三)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等费用
  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要求,计提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及其它费用执行。


(四)基金资产核算和估值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是否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2.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做到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计算是否准确。


(五)基金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必须在当年的净收益弥补历年损失后,才可以分配;


  2.根据证监基金字[1999]40号“关于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封闭式基金可自主选择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但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六)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结果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持仓统计表、统计周报、月报、季报、中报和年报。不定期报告有临时日报、临时周报、提示函和其他临时报告等。


  第八节、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目标及原则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九节、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与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托管业务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3.控制活动是指托管人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4.信息沟通是指托管人内部应当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是指托管人通过建立有效的稽核监督体系、内部监控制度、稽核检查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和反馈机制,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落实。


(二)内部控制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会计核算和估值、技术系统等五个方面。


  1.资产保管的内部控制。资产保管是基金托管业务的重要方面,基金托管人应制定完善的基金资产保管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1)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要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应完全独立。


  (2)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名义代基金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清算备付金帐户。并安全保管基金印章、账户印鉴、证券账户卡和账户原始资料。


  (4)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和实物券凭。


  (5)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定期核对全部账户资产,保证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2.资金清算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应制定规范的基金资金清算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并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资金清算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基金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没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得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


  (3)建立复核制度,形成相互制约机制,防止差错的产生。


  (4)基金托管人应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3.投资监督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应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法违规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以下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1)对所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托管人的会计核算。


  (2)建立凭证管理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责任。


  (3)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4)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5)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6)建立严格的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度。


  (7)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5.技术系统的内部控制。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2)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定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3)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5)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6)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7)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8)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十节、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1.建立完善的稽核监督体系


   (1)托管人内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2)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2.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具体体现在:


(1)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2)独立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3)对涉及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检查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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