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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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主体;掌握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掌握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以及发行方式。 掌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事项;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了解H股的发行方式;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掌握H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发行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了解香港创业板市场发行人的一般条件、新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及其他条件;熟悉分配基准,确定公开招股发售期间的方法。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一般标准;掌握对内地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 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2.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并在(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单选、多选、判断) 3.境外上市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单选、多选,比较判断,注意与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区别主要在于上市地)
4.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只有发行行为受到境外募集行为发生地有关法律的约束;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发行、上市、交易、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都要受到境外上市地的法律约束。(判断,注意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各种行为归属于不同地区的法律管辖) 5.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主体限于以下几类:(多选题)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方式的特点及区别:(判断、选择)
2.主承销商在股票上市后股价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在承销的外资股额度之外以私募方式增募15%的股份,也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放弃该增募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一般是在上市后的(30天)之内。(判断、单选)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应具备的条件:(多选题,或综合分析题,注意:相当于现有的股份公司增发新股B股,前3个条件与新设发行相同)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选题或综合分析题,注意:这是已发行B股的公司再增发B股,根据删1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第1号令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发行B股原则上按照该办法执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证委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1)突出主营业务; 2.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阶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步骤:(实施企业改组方案)、(选聘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设立公司)、(提交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和(审批)。(多选题,对于各个阶段活动的主体及主要内容见下表,在选择题、判断中可出题)
3.尽职调查的作用是:(多选) (1)使中介机构增强对企业的了解,以便发现问题; 4.发行外资股的准备工作中资产评估所用的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多选)
(1)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 (2)如发行人未在国内发行A股,则除非公司H股预期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众持有H股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 (3)如发行人已在国内发行A股,则所有H股必须由公众持有,且由公众持有的H股一般不得少于现有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并且由公众持有的A股和H股总额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4)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须有不少于3名股东,而股东的总数不少于100名; (5)持有公司股份30%或以上者的公司控股股东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6)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以代表公众股东的利益; (7)公司必须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不少于3年的足够和合适的业绩; (8)除非联交所特许,公司必须有至少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9)公司在上市后的最少3年期间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 (10)公司必须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11)公司必须委托代理人于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收传票及通告; (12)公司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能在联交所进行买卖。 2.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聘请中介机构,制作材料)、(中国证监会审批)、(履行境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有有关程序)。(多选) 3.境外上市外资股需要遵循的法规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到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等。
2.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时须符合的主要要求包括7个方面:
(基本上市资格)、(业务披露的要求)、(财务方面的要求)、(公司管治的要求)、(首次招股的规则)、(其它规则)、(持续责任)。(多选) 3.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上市资格包括:(多选) (1)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慕大及开曼群岛; 4.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业务披露的要求包括:(多选) (1)上市前2年的活动业务纪录; 5.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方面的要求包括:(多选) (1)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6.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管治的要求包括:(多选) (1)委任合格董事; 7.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首次招股的规则包括:(多选) (1)最低公众持股量为至少3000万港币及构成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但是若公司欲发售少于其已发行股本的25%的股份,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而该百分比须提升至最高25%来满足额外的公众需求); (2)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3)公司在招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包销; (4)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公众股东,公司在上市时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须由至少100名人士持有。 8.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其它规则包括:(多选) (1)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层股东及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业务,便须全面披露; (2)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并能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有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其他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但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3)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9.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责任包括:(多选) (1)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于季后的45天内公布,年报告于年结后的3个月公布。
1.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包括:(多选)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包括:(多选) (1)公司申请报告;
2.国际推介的主要目的是:(多选) (1)查明长期投资者的需求情况,保证重点销售; 3.国际推介的内容主要有:(多选) (1)散发或送达配售信息备忘录和招股文件; 4.国际推介后,主承销商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多选) 5.承销协议的签订是在国际推介与询价完成之后。(判断) 6.国际推介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有:(多选) (1)防止推销违例;
1.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拟定的发行与上市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发行力式)、(上市地的选择)、(国际配售与公开募股的比例)、(拟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地区)、(不同地区国际分销或配售的基本份额等)。(多选) 2.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在拟定发行与上市方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计划安排国际分销的地区与发行人和股票上市地的关系是否密切)、(市场流豉性是否充分)、(发行准备是否便利)。(多选) 3.对于募股规模较大的项目来说,每一国际配售地区通常要安排一家(主要经办人)。(单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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